7月15日,辽宁朝阳某红衣徒步团与两辆消防车和一辆救护车相遇并未相让引发网友热议。7月18日,涉事徒步团负责人表示,消防车与救护车每晚要通过步道,19点前赶到活动现场备勤保障,不是执行紧急救援任务,而18点50分(徒步团)各队伍准点同时出发亨利投资,其“上前和救护车司机交涉了几十秒,随后救护车挪了位置徒步队出发”。
好家伙,闪着警报灯的消防车、救护车不急,徒步团必须准点出发倒是十万火急,一桩救援车辆与徒步团的迎面相遇居然引来一场公说公有理的罗生门。
首先需要消防、救护单位出面理清的是,“从7月初开始,当地在景区举办大型活动,消防车与救护车每晚要通过步道,19点前赶到活动现场备勤保障”,算不算法定的紧急任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实明确,消防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非此种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但从徒步团视角看来,彼时彼刻,眼见闪着警报灯通行的消防车、救护车,又从哪里来的胆量与之对峙数十秒,负责人还上前交涉让救护车让路?哪怕是知道这个月初消防车救护车都是在所谓“备勤”,又怎么能在那一天堵住去路时,内心就十分确认这次的车辆一定不是紧急任务?
即便是涉事车辆在非紧急任务期间违规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彼时的徒步团也只能避让,而非俨然开了上帝视角去上前核实。事后找补有点太过勉强,可能因为公安部门只是批评教育,对徒步团网开一面,他们才有这样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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